(拉工信发〔2018〕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拉萨市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强对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拉萨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在拉萨市内注册登记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的综合服务机构,也可以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开放的智能化信息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建设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服务、人才服务、培训服务、质量服务、市场开拓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为重点。
第三条 拉萨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审核工作,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初审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六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七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1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八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九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咨询能力,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明显。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三)有完善的运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时间“五公开”;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四)积极组织小微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具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
(五)积极参加小微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各类活动。
(六)企业纳税和社保关系均在本市。
(七)年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年投诉企业不超过5家,服务平台在线上服务企业以信息反馈为依据)。
(八)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年组织开展信息服务活动10次以上。
(九)创业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咨询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十)人才和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500人次以上。
(十一)投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开展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知识培训、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有融资超市。
(十二)市场开拓服务:具有较强的指导、帮助企业进行市场开拓的能力,年组织开展市场开拓活动6次以上。
(十三)管理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的能力,年开展管理咨询活动10次以上。
(十四)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年开展法律咨询活动10次以上。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奖励政策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具备政企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人才服务、培训服务、市场开拓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补贴。
(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水平、服务质量。
对年服务企业数量超过500家、1000家、2000家,且用户满意度达到95%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按照“两创示范”工作目标任务,对市直部门改建装修、运营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通过后,按照每年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程序
(一)申请材料。
1.拉萨市中小企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
2.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平台备案资料;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4.办公场所产权(含面积)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法人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网页、新闻报道、通知、照片、总结等);
7.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
8.市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获得各级政府资助的情况;
9.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二)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
(三)推荐。由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填写《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四)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两创”办、市财政、市科技、市工商、等5部门成立认定审核小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现场评分、评审的方式拟定公共服务平台名单。
(五)公示。将拟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市“两创”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并授牌。
第十三条 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助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助申报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部门提出申请;
(二)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受理奖励资助申报后,组织现场审核和评审,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配套奖励政策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违规、违法,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两创示范”办(拉萨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